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城市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使用及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室外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第四条消火栓属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公共管理范畴。公安部门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具体负责消火栓的使用和监督检查。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城管行政执法、供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共同做好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部门在审查城市道路及具体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对消火栓的配套设置进行审查。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供水部门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按照规划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要求,负责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安装敷设工作。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由建设、使用单位负责。居民住宅区需要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消火栓维护、改造的,房管部门应当支持,按相关程序及时办理。

  第八条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当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并保证消火栓系统的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手续时,应当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对消火栓的设计情况做审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消火栓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

  第九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依法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供水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日常维护保养,并向社会公布市政消火栓24小时故障报修电话。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等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三)巡查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投诉电线小时之内进行更换、维修;

  (五)根据火灾事故情况或者消防灭火救援工作要求,负责给火灾事故现场区域的路段管网加压。

  第十二条除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

  如需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使用单位理应当向供水部门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在指定的市政消火栓处取水,使用时不得损坏市政消火栓。

  第十三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及其闸门井。

  第十四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消火栓的监督检查,日常使用中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反映消火栓不能完好有效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责令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修复。

  消防部门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供水部门等单位进行增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

  供水部门应当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实施辖区消火栓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消火栓损坏的,有义务报告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拨打“96119”向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投诉。

  造成消火栓损坏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维护保养单位,并依法承担修复及其他损失费用。

  第十六条供水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消防部门报送一次市政消火栓的分布图及统计数量。

  发生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情形的,供水部门应当及时报消防部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市政消火栓丢失、损坏或者水费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相关行政主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