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除患行动 灵石消防:现场帮扶指导整治居民小区安全隐患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重要指示精神和同志批示要求,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深化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要求,即日起至3月底,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将在全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并开设专栏“集中除患行动”,集中报道各地消防部门针对“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三类场所开展的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行动。

  3月1日,灵石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协同静升镇综合执法队、城建办及张嵩村村委相关工作人员成立工作小组,深入灵石县开源小区现场办公,就开源小区堵塞疏散通道等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现场帮扶指导。

  前期,大队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投诉称:灵石县静升镇张嵩村开源小区地下室堆放易燃可燃物,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随即,大队监督人员赶赴现场核查发现:该小区单元楼内地下室、楼道内堆放可燃物品,楼梯间电井内堆放杂物,楼前居民私拉乱接电线为电瓶车充电,举报属实。

  针对这一情况,大队监督检查人员立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社区物业管理公司限期整改。同时,大队将核查情况函告静升镇人民政府,要求其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立即行动,督促张嵩村村委立即制定整改计划,确保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同时,要加大对辖区内居民居住小区的排查整治力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现场办公中,工作小组首先查看了该小区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发现单元楼楼道内杂物已清理完毕,部分地下室易燃可燃杂物未清理完毕。针对这一情况,现场工作小组协助村委、物业工作人员进行清理,并结合典型火灾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业主讲明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以及地下室堆放杂物的火灾危险性,提醒业主做好日常家庭防火“三清三关”工作。

  就做好辖区居住小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工作小组提出两点工作意见:一是镇综合执法队要在全镇范围常态化开展“敲门入户”行动,排查火灾隐患,逐步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同时,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加大村民住宅、出租屋、沿街门店的巡查检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是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查细抠消防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动作,积极解决消防安全风险隐患顽疾,务必确保防控举措落实落地。

  楼道是公共空间,占用楼道空间堆放杂物会带来安全风险隐患。废弃杂物多为木制品、棉织品、纸制品等可燃物,存放时间久,稍遇明火极易引起火灾。楼道是居民行走的通道,抽烟随便乱扔烟头者有之,儿童玩火、燃放爆竹者有之,这些都很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小区楼道属于公共消防通道,是广大居民日常出行的通道,部分住户将杂物堆放在小区楼道内,影响了居民的进出通行和整体环境,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当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时候,将极度影响他人逃生。

  楼道里堆满了杂物,占据、遮挡了地面以及墙壁的很大一部分空间,导致保洁人没办法对这里的环境卫生进行清洁,久而久之,堆放杂物的地方也就成了卫生清理上的“死角”,脏乱不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世界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