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2022年1—3季度工业公司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典型案例

2023-11-2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月6日收到12345热线举报,举报内容为:“昆山市石碑镇德昌路***号,德昌路东边有一大门走到底左手边最里面一栋一楼,车间里没有消防设施,疏散通道被堵塞,里面的焊工无证上岗,没有焊工证。

  经核查,举报所指车间为苏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有员工(袁某某、刘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且未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企业车间有消火栓和灭火器,但存在箱体破损的问题;车间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存在安全出口封堵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开具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立案调查处理。

  对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给予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畅通的出口,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的行为,给予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决定合并处罚,共给予人民币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6月2日收到微信举报,举报内容为:“常熟某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东南开发区新安江路**号*幢)工人违规高处作业,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举报人提供了当时现场作业的图片和视频资料。

  经核实,2022年5月28日,外来司机黄某某驾驶货车(车牌号:苏E*****)至常熟某织造有限公司拉货(共93匹宝宝绒布料),黄某某进行装车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坠落劳动防护用品。

  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立案调查处理。

  对该公司进行危险作业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7月4日接到电话举报,举报内容为:“苏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中区甪直镇联谊路**号-*)出租厂房东面有铝制品打磨作业,作业场所存在粉尘爆炸隐患。”

  经核实,苏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将东侧区域厂房出租给苏州某制造有限公司,租期1年,未与苏州某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苏州某制造有限公司租用苏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侧区域厂房大多数都用在铝制品手工打磨作业。

  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责令企业立马停止打磨作业,在事故隐患未经整改验收前不得恢复作业。

  对该企业未与苏州某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行为,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做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严格保密,请广大市民朋友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如实填写个人隐私信息并留下准确的联系方式,以便后期核查反馈及奖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