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包容审慎政策应适当增加兜底条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多地出台了消防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就目前清单内容来看,大多明确了具体隐患清单,未设置兜底条款,比如

  上海市规定下列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楼层不超过1个,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楼层不超过1个,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就以上的轻微不罚清单,还不足以囊括所有的轻微隐患,比如:个别探测器的位置不符合标准要求,整改难度不大的;洒水喷头被遮挡,整改难度不大的;防火门未安装顺序器;灭火器挪用、数量不足缺1、2具,马上能买上的等等,这些轻微隐患并没有比清单内危害大多少,但是不在清单内应按规定处罚,不甚合理,要免罚就好人做到底,送佛送到西。

  2.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非重点部位,行为人已主动认识错误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同时要求,对《清单》中列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首次轻微违法、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且具备改正条件的,或者法律和法规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最大限度教育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自我消除隐患、自我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在执法过程中要结合《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冀消〔2022〕64号),综合考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不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强制。

  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多样,没法穷尽列举所有的情形,设置兜底条款,将没有规定或难以规定的、难以预测的内容涵盖到此条款中。这样一方面弥补了规定的漏洞,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适用的灵活性,对自由裁量提供了一定空间,对于行政相对人也有利,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要求下,能适当的采用兜底条款。

  第三十三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首违不罚,要具备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及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