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重要通告

2024-03-13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逐步加强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要求,现就逐步加强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消防车通道应喷划消防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通道上严禁堆放杂物、设置固定隔离桩等,对消防车道上停放私家车的行为进行驱离。对不配合工作,不及时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给予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予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勿将私家车停放在小区出入口、消防车通道及消防扑救面,以免影响消防车辆通行、救援而延误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

  禁止在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定期清理楼道杂物,严禁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走道、电梯前室、楼梯间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功能完好并处于关闭状态。外窗和阳台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确实需要的应设置易从内部开启的应急出口,作为紧急状况下的逃生通道。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给予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予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禁电瓶车(电池)进楼进梯入户;严禁电瓶车在走廊、疏散走道、楼梯间、电梯间、公共门厅和安全出口处停放及充电;严禁“飞线”充电。推荐安装“电梯智能阻车系统”,与电梯联动,实现电动车进入电梯停止运行,电动车推出电梯后恢复运行。各村(居)委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对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全方位检查维护,及时劝导、阻止私拉乱接电线、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在高层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禁止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整改的,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呼和浩特市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控制室应落实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职业资格证的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高层建筑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安全意识,切实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防火门、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完好有效;要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鼓励业主热情参加,切实提升工作人员和小区居民的安全意识,增强人员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清单,确保闭环整改。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各入住业主要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出门“三清三关”要求(即清厨房、清阳台、清走道;关电源、关气源、关门窗”),坚决禁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一经发现,将依规进行强制清理。不在室内、走廊、楼梯间焚香烧纸,点长明烛。不私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用电。居家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烧水做饭时,要有人看守,不远离厨房,离家必须关阀断气。不卧床吸烟或躺在沙发上吸烟,尤其是睡前与酒后不要吸烟,不乱扔未熄灭的烟头和火柴,严禁高空抛掷烟头。加强对儿童安全教育,不让儿童单独在家用电用火用气、玩弄火柴、打火机等,以免引发火灾事故。建议家中配置灭火器、逃生面罩等简易消防器材,并掌握使用方法。

  如遇火灾,迅速拨打“119”报警。切记“小火快灭,浓烟关门”:初起小火可用灭火器、湿毛毯、水盆等进行自救,如火势蔓延已无法扑救,人员应全部迅速撤离逃生;若逃生时发现楼道、楼梯间充满浓烟、难以呼吸,应退回室内,躲在无烟的房间、阳台处等待救援,切勿盲目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