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揭阳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道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供水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对消防供水等设施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建设进行全方位检查督促,参加市政消火栓建设工程的验收,发现市政消火栓不能够确保正常使用或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将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对市政道路的消火栓规划进行审核检查。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消火栓建设和养护工作列入地方固定资产资本预算,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内容。

  财政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巡查、养护经费和消防训练用水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为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内容,纳入工程投资预算,并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消防规范负责供水服务范围内市政公共消火栓安装、管理和维修。对已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负责组织实施补建。所有市政消火栓要“穿衣戴帽”、安装荧光标识,设置在机械易撞击地点的市政消火栓应安装防撞设施。

  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水务、国有资产、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要求,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七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通知所在区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和检查。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理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市政消火栓的补建、维护经费,由各级供水主管部门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供水主管部门,专款专用。

  第十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公共事业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理应当向供水企业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市政消火栓来维护和保养;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检查、维护的管理制度,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并将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更换、维修、拆除等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停用、损坏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企业反映,统一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单位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