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四月份全市典型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

  4月17日,淮南市潘集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位于潘集区某餐饮管理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消防部门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饭店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的处罚。

  4月4日,淮南市山南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淮南市山南新区的一家超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月3日,淮南市谢家集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谢家集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4月7日,大队对该单位做了行政处罚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于4月23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单位责令不再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月24日,淮南市田家庵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某足浴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贰佰元的处罚。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月8日,凤台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凤台某酒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5570元整的处罚。

  4月12日,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辖区某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部分消防水带腐蚀生锈、 无水带接口,部分室内消火栓箱变形、无箱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消防部门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近日,淮南某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外街部分被举报“电动车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淮南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员到场核查后举报属实,现场电动车违规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该商业综合体外街部分物业服务机构被处罚款5100元。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月10日,淮南市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寿县某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房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部分安全出口被堵塞锁闭;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管网压力不足;室内消火栓被遮挡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24760元的处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4月12日,淮南市八公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某废品收购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员工宿舍采用 聚氨酯泡沫夹心板搭建,该宿舍面积约 50 平方米左右,住员工5人,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废品收购厂员工宿舍实施临时查封。

  4月13日,淮南市大通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大通工业园区一企业厂房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厂房内违规建设易燃可燃泡沫夹芯板房用于办公室、休息室及仓库使用,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危险部位实施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于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近日,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位于大通区某钣金喷漆经营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场所内部分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在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大队于整改期限到达后再次去复查,发现该单位经整改后一楼仍有一处电气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隐患仍未整改完毕,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消防部门依法给予该单位一楼内电气线路责令不再使用的行政处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不再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