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消火栓办理办法的告诉

  经市人民政府赞同,现将《南宁市消火栓办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办理,确保救活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法令》等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消火栓的建造、运用、保护和办理。本办法所称消火栓包含城市路途配建的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路途、单位修建、居民住宅区等建造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造,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四条   城市路途配建的消火栓的修理、办理经费和原有城市路途新增消火栓的建造经费,由城市建造办理部分向财务部分请求,经财务部分审阅后,依据方案列入年度专项预算。财务、公安消防部分担任监督消火栓的修理、办理经费和新增消火栓建造经费的运用。

  第六条   城市路途配建的消火栓由城市建造办理部分或其托付的部分担任建造、修理和办理;单位配建的消火栓由单位担任建造、修理和办理,两个以上单位一起运用的,由运用单位一起担任;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由修建造计企业担任建造,其物业办理单位或业主担任修理和办理。

  第七条   消火栓的建造应当契合国家相关规范和规范。建造城市路途公共消火栓距离不该大于120米,路途宽度大于60米时,宜在路途两边设置消火栓;消火栓距路旁边不该大于2米,距房子外墙不宜小于5米;管道上不该装置影响消火栓运用的设备。

  消火栓宜接近十字路口设置;商业密布区域、古修建保护区域、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区域和修建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消火栓的设置距离不宜超越60米。

  第八条   消火栓的办理单位理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查看,严重节假日和严重活动期间,应进行专门查看。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分应当每季度对消火栓进行1至2次查看,严重节假日和严重活动期间,应进行专门查看。发现问题,要下发《期限改正告诉书》,城市建造办理部分及消火栓办理单位一定要如期整改,确保消火栓完好好用。

  第十一条   路途改建、扩建或许旧城改造等确需撤除、搬迁消火栓或许影响消火栓运用的,有关批阅部分应当书面奉告公安消防部分。

  因工程建造等原因损坏或许撤除消火栓的,应及时修正或替换,其费用由损坏、撤除单位承当。

  市政保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单位,其公益性用水应当在供水企业另行指定的取水点取水。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办法规则的行为,由公安消防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法令》的规则处分;应当给予治安处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分法》的规则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等部分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的监督办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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