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失火 室内消火栓却无水!物业公司办理渎职被罚

  3月19日清晨4时9分,武汉市一居住小区居民家中突发火灾。消防员快速赶到起火楼层后,在翻开楼内的室内消火栓预备进行救活时,发现里边居然无水。随后,只可以经过楼道内的窗台将水带衔接至楼下消防车后供水救活。过后,该物业公司被处以罚款4万余元。

  当日,着火的房子为小区内一栋居民楼的九楼,现场大火呈强烈焚烧,并有向上延伸趋势。消防员在抵达着火楼层后,当翻开楼内的室内消火栓时,发现里边居然没有水,随即只能选用笔直壁带法,将消防水带从楼道窗户处向楼下延伸,与楼下消防车衔接后,再出水救活。清晨4时43分,火势被成功熄灭,此次事端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

  过后,消防员再次来到着火小区进行巡查,对着火楼栋9楼的室内消火栓进行水压测验,在将阀门打到最大处时,发现室内消火栓仍无水流出。随后,消防员随机查看了别的两栋居民楼,对11层顶楼的室内消火栓进行水压测验,相同发现室内消火栓均无水,且在一处消火栓上看到一张查看记载表,内容显现该物业公司最近一次查看是在2024年1月,并标示水枪、水带、栓门未发现短少或损坏,查看记载表内未显现无水。

  消火栓内的消防用水,是火灾产生时的“生命之水”,假使产生火灾险情,消火栓是扑火救灾的重要设备之一,其特殊性决议了消火栓必需要时间坚持无缺有用。可是,有部分社区物业却忽视了消火栓的日常维保和保养,致使在火灾险情产生时,楼道的室内消火栓内居然无水,耽误了救活救援时间。

  后经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根据证明,该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3月22日,消防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伍佰元整的处分。

  此次火灾事端暴露出,该物业公司存在安全意识缺乏、办理不妥的差错。过后,消防部分对该物业公司进行约谈,通报该小区存在的问题危险,要求物业公司快速推动火灾危险整改,一起积极开展宣传教育训练。

  武汉消防提示:物业办理公司应仔细实行消防安全办理责任,时间坚持修建消防设备狼狈为奸运转,加强消防设备设备及消防器材的装备,做好消防设备设备的修理和保养。一起,也应做好火灾处置预案。日常也需加强辖区内的消防巡查与宣传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的安全意识。